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2023年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旨在提升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激发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新一批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各类所有制独立法人企业。鼓励在文化业态创新发展、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装备研发、文化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申报。每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的地市,可定向增加1个推荐名额,不占所在省(区、市)推荐名额。
《通知》明确,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有示范基地均需参加复核。其中,示范基地命名主体为企业的,以该企业为复核对象;命名主体为园区、产业群、产业项目、民办非企业等的,以该示范基地的经营管理企业为复核对象。
《通知》提出,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当地企业近年发展情况,按照与新一批示范基地申报企业初审推荐工作相同的标准要求,对本省(区、市)示范基地组织开展评估并提出是否保留命名的建议,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复核。文化和旅游部采取与新一批示范基地评审工作相同的方式、程序和标准,对现有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示范基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