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文化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产业。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
《条例》要求,各地政府要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明确,各地政府要制定奖励、扶持等政策措施,支持研发、推广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支持推广、创新泉州“古早味”美食产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建设泉州特色美食品牌店、休闲街区等;鼓励依法利用红砖厝、番仔楼、骑楼建筑等传统特色建筑开办民宿;推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开展文旅惠民季、文创市集等活动,培育新型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打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拓展消费新空间,促进文化旅游休闲消费;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技术创新、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开展文艺、教育、康养等领域与旅游的跨界融合运营;加强区域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推进跨区域合作,增强与华人华侨聚居地、台港澳的文化旅游交流互动,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
《条例》还明确,各地政府要把文化旅游发展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林、用海指标;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文化旅游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依法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