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加强乡村文化资源整合,推进乡村文化产业与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民宿、医疗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条例》明确,编制乡村振兴规划以及产业、文化、生态等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编制村庄规划,要顺应村庄发展规律,保留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推进产业发展,要科学合理布局,多渠道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推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进、扶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强乡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社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