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62条,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为打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入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增信力度。《条例》注重强化品牌意识。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协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条例》注重挖掘独特优势。规定以冰雪旅游、生态旅游、湿地旅游、户外运动、自驾旅游、康养旅游为重点建立全谱系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利用本地少数民族文化和特色民俗风情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休闲旅游产品,利用东北抗联遗址等具有观赏性、体验性的重要革命文物,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文化遗产旅游。《条例》注重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规定要建立完善旅游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项目。《条例》注重融合发展。专门设置文旅融合发展章节,对文旅融合作出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