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于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明确以革命文物为立法对象进行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革命文物资源丰富,全省现存不可移动革命文物2960处,可移动革命文物43650件(套),87个县(市、区)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普查登记红色标语过万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革命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加强对革命文物及其相关史料的征集整理,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围,并建立革命文物数据库。
按照规定,江西将建立革命文物名录保护制度,由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坚持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单点与集群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