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提出,广西各级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有机结合,整合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乡村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做强乡村特色文化旅游品牌,打造乡村特色文化旅游精品,推出民族区域文化特色鲜明、旅游产品差异性明显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区域文化、农业、旅游、康养、教育、体育等资源融合发展。发挥红色文化的教育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建设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红色纪念场馆,打造革命老区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旅游产业发展。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发展,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古迹、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址、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利用,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促进乡村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保护和传承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传统工艺、壮瑶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