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八章54条,从体制机制、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作了全面规定,主要体现在“六个针对”:一是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涉及相关部门、研究收藏单位众多的实际,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机制;二是针对安徽省红色资源丰富的实际,建立红色资源名录、调查、认定制度;三是针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人;四是针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需要多方合力的实际,创新方式、方法、手段;五是针对红色资源区域合作协作的实际,促进长三角、中部地区等区域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协调发展、六是针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保障工作的实际,完善多层次的保障机制。
在《条例》的贯彻实施方面,安徽省将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大力营造普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切实履行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法定职责,着力强化法规实施的保障措施。作为文物主管部门,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认真落实《条例》中的指引性条款,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红色资源中的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坚持“保护为先”的理念,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义务。加强传承弘扬,通过纪念活动、理论研究、展览展示、场馆开放、红色宣传、创作传播、红色教育、红色旅游等多种形式,加强红色资源的活化利用,加强长三角和中部区域合作、片区合作和研究合作、创作合作、馆际合作、旅游合作等,推动和保障革命精神的弘扬、红色基因的传承。
《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