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应符合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非遗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与非遗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遗提供良性发展空间;所在地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遗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遗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通知》指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将秉持“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理念,原则上2019年至2020年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5个。各申报地政府须首先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每个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申报材料报送2019年9月30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