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为配合中央周边外交工作大局和“十三五”时期国内文化工作重点,深化睦邻友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周边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根据《“文化睦邻工程”工作方案》,文化部启动首批文化睦邻示范项目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首批文化睦邻示范项目推荐范围包括面向周边国家开展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文艺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文物保护与利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贸易、文化援助、“欢乐春节”等文化项目。
二、推荐主体
首批文化睦邻示范项目实施范围参照《兴边富民行动规划》,由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9个省(区)文化厅负责组织汇总并筛选本省(区)符合条件的1-2个项目统一报送文化部。
三、推荐条件
各相关省(区)申报的文化睦邻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至少3项条件,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一)历史渊源深厚,形成长效机制和特色品牌,影响广泛持续。
(二)落实我与周边国家各层级双边访问,以及东盟-中日韩、中国-东盟、中日韩、亚洲合作对话、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俄蒙合作等多边会议机制提出的倡议与合作举措。
(三)获中外方领导人或相关部委的认可和肯定。
(四)纳入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重点工作,项目经费有保障。
(五)反映中国发展现状,项目内容、形式或传播方式等有创新(如借助新媒体平台开展传播等),中外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关注度高。
(六)主题鲜明、内容向上、体现友好、中外方民众参与度高,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效发挥了文化惠民、文化睦邻的作用。
四、推荐办法
各相关省(区)按要求填报《首批文化睦邻示范项目推荐书》(见附件,电子版请从中国文化网http://www.chinaculture.org首页“文化睦邻”版块下载),列明推荐项目的背景、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并提供相关图文影像材料。推荐书加盖省(区)文化厅公章后于2017年5月12日前报送文化部外联局,并将电子版同步发送至联系电子邮箱。
五、引导扶持
经评估确认后,文化部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推荐项目纳入“文化睦邻示范项目”框架,并给予统筹引导,并视情予以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各相关省(区)文化厅应作为示范项目的主体之一,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文化睦邻示范项目推荐书
文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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