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改造如何与保护相协调,改造过程中如何再造经典,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遗产保护的关系等等,都是近代欧洲国家城市化过程中曾经面临的问题。本版特刊登三篇文章,介绍评析德国、英国、法国在近现代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希冀能对我国的城市化建设有所启示和借鉴。
城市历史遗产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是一个城市个性特征的彰显和集体记忆的载体,也是一个城市文化财富的象征和文化涵养的重要体现。德国在处理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与历史遗产保护问题上有着自己的成熟做法,即可靠的法律保障、资金投入和科学合理的保护取向。这些做法或许可以资鉴于我国的城市建设。
德国城市的历史遗产积淀
德国的城市发展有着久远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上古时期,早在公元前后,德国境内就已经出现了一些罗马人建立的城市,如特里尔、亚亨等。中世纪时期,除了帝王诸侯和主教驻跸城市外,随着商业的繁荣,又形成了吕贝克、汉堡等商业城市,这些发展奠定了德国城市化的早期轮廓;近代早期的绝对主义王权时代,专制君主们为了彰显自己的威严和统治合法性,开始了以宫廷所在地为核心的大规模城市建设,形成了卡尔斯鲁厄、波茨坦、德累斯顿等一批规划规整、个性鲜明的城市;近代后期的工业化时期是德国城市发展最快速的阶段。从19世纪30年代德国开始第一次工业革命到20世纪初,德国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也基本上完成了城市化。与这三个时期相对应,德国城市建筑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即基于教堂和城堡等为核心载体的古代中世纪城市建筑文化,基于各类宫殿、要塞、市政厅等为主要载体的近代城市建筑文化以及基于工业文明之上的现代厂房文化和大都市文化。每个时期的城市建设又积淀了自己的核心城区,形成了所谓的历史“老城”。
德国大规模的城市改建和发展是在二战以后。二战期间,德国的主要城市在盟国的地毯式轰炸中遭到极大破坏,变成了残垣断壁、废墟瓦砾。因此,战后城市重建首先提上了日程。当时存在三种意见:一是推倒一切重来,建立现代性全新建筑;二是完全恢复原有的城市结构和面貌;三是走中间道路,实行所谓“传统基础上的与时俱进”。最后,无论是分裂时期的西德和东德,还是重新统一后的德国,都选择了第三种方案,即在与时俱进地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关注城市的历史传统,对于带有强烈历史印记且已经成为城市象征的老城或城市核心区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强调“历史的连续性”,从而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传承与发展的和谐统一。例如,柏林就遵循了普鲁士的古典主义传统,而德累斯顿则坚持萨克森的巴洛克风格。相关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维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统计,德国目前有两万多座古城堡,平均每16平方公里就有一座古城堡和宫殿。
德国城市遗产保护的原则取向
德国人在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方面有三大原则取向,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是珍视历史馈赠。德国各个城市,无论大小,在城市规划和发展中都特别注意保留自己的历史印记。现存各种古色古香的建筑和精美绝伦的传统园林,都应该归功于这种努力。美因茨是莱茵—普法尔茨州首府,在这里,从中世纪的皇帝大教堂、原德国十字军的总部,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水井、近代巴洛克式的贵族宫廷,无不展示着这座古老城市一路走来的历史辉煌。海德尔堡小城是当今德国最具有吸引力的旅游城市之一。在这里,有一座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海德尔堡宫。由于长期风吹雨打和战火的洗礼,古堡已经残破。尽管如此,人们并没有对它进行修复,其中原因很简单:“我们只需要精心保护这座古堡的现状,而不是去改变它。建筑是残破的,记录的历史却是完整的。残破是一种美。”
二是注重彰显城市个性。德国各城市并非简单笼统地对历史遗产进行保护和维护,而是把能够彰显城市个性的历史遗产作为主要的保护和维护目标。例如,拥有53个城市的鲁尔大都市区曾经是德国最重要的煤钢工业区。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新兴产业发展和能源结构的转向,出现严重的衰落危机。面对困境,鲁尔区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同时,并没有“抛弃”原有工矿设施等历史遗产,而是把这些标志着德国飞速崛起的近现代工业遗迹作为提升民族自豪感的文化据点,对它们进行“一体化”的保护性开发,将工厂、矿坑等改造成电影院、博物馆、攀岩场所等文化设施,走出了一条以呈现现代工业遗产为特色的“工业文化之路”。
三是尽可能将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与所在城市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在规划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时,并非消极地为保护而保护,而是积极地将这种保护与当地的居住、工作、文化、休闲等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服务于当地居民,激发所在城市的生机活力。与此同时,开发历史“老城”的历史建筑文化价值,展示其独特景致,吸引旅游者,进而吸引相关的企业进驻,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德国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保障
德国的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得益于诸多因素,其中,完备的法律法规、有效的管理和充裕的资金保障最为重要。
德国对城市历史遗产实施法律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780年,黑森-卡塞尔就颁布了《维护邦国内现有纪念物和古文物》的规定,这是德国第一部保护历史遗产的法规。1818年,黑森-达姆施塔特和黑森-霍姆堡也颁布了保护纪念物的规定。1902年,黑森-达姆施塔特又颁布了德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历史遗产保护法《关于纪念物保护法》。萨克森于1894年专门成立了“保护艺术品委员会”处理历史遗产保护问题,1909年又通过了第一部纪念物保护法《反对毁坏城市和农村法》,1934年则通过了《艺术、文化和自然纪念物保护法》。
就整个德国而言,保护历史遗产正式列入法律始于魏玛共和国。1919年《魏玛共和国宪法》第150条明确规定:“艺术、历史和自然纪念物及景观享受国家的保护和维护”。二战后,德国虽然陷入分裂,对于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并没有停止。
民主德国对于历史遗产保护相当重视,早在1952年就出台了《保护和维护国家纪念物规程》。此后又先后于1961年、1975年出台了《维护和保护纪念物规程》以及《民主德国纪念物保护法》。
在联邦德国,基于《基本法》规定各州拥有“文化主权”,各州都颁布了专门保护历史遗产的《纪念物保护法》。两德统一后,新加入联邦的东部各州也都通过了自己的《纪念物保护法》。在联邦层面,则主要是以1960年提出、1971年正式通过的《城市建筑促进法》来推进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维护工作,“保护历史上的城市核心区的城市建筑纪念物”。另一用来规范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和维护的法律是《建筑法》。根据该法律,在强化内城区和地方中心的城市功能建设时,要“特别考虑到纪念物保护和维护”,即所谓的“特别城市建筑权”。
在管理方面,拥有“文化主权”的各州设有专门的纪念物局或纪念物维护局,负责历史遗产等的保护和维护问题。城市和城镇则有自己的文化委员会。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中央管理部门,而只有少数特殊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如普鲁士文化财产基金会等。有关“城市建筑纪念物保护”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并非随意和盲目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都成立有专门的专家小组进行咨询,定期召开会议确定相关资助项目。
德国的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和维护有较充裕的资金保障,既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专项资金,也有私人筹措和企业捐助资金。在西德,到1990年为止各州受“城市建筑纪念物保护”项目支持的资金达140亿欧元之巨。两德统一后,历史遗产保护的重点转向东部。1991年到2012年,东部新加入各州得到240项财政支持,用于保护城市历史遗产。涉及的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和维护对象不仅有单个建筑,也包括街道、广场和具有历史价值的老城区。仅1991年到2006年,东部各州获得的城市建筑促进资金就超过200亿欧元。2009年以后,原西德各州也开始得到“城市建筑纪念物保护”项目,迄今为止已经有超过200个项目在190多个城市中得到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德国还通过补贴和减免税等措施来鼓励私人和企业投资历史遗产保护事业。一些私人基金会,如德国纪念物保护基金会、迈瑟施密特基金会等也在资助历史遗产保护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