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兼艺术部部长乔治·布兰迪斯向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马朝旭移交中国清代观音石像
澳大利亚向印度归还的神像《舞者湿婆》(资料图片)
2014年,澳大利亚将两尊印度教神像归还给印度。其中一件神像《舞者湿婆》是澳大利亚国家美术馆于2008年从美国纽约古董交易商处购得,美术馆当时支付了500万美元;另外一件神像《湿婆雌雄同体像》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美术馆购买的文物。这一事件虽然给这两家公立美术馆的声誉蒙上了阴影,但澳大利亚尊重国际公约、尊重文物原属国人民感情的做法给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2015年3月,澳大利亚政府又将其缴获的一尊中国清代观音石像归还中国,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兼艺术部部长乔治·布兰迪斯亲往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向大使马朝旭移交了该件文物。
澳大利亚十分重视保护本国文物,制定了严苛的文物出境限制措施;同时,澳大利亚又是非法文物的主要流向国之一,对于入境的非法文物,一经发现并核实,澳大利亚政府即予以没收并主动归还给原属国。从立法、监管、鉴定、执法到支持机构,澳大利亚拥有一套完整的文物保护体系。
立法执法
澳大利亚承认、接受联合国1970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并在其框架下于1986年颁布了《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于1987年颁布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澳大利亚艺术部是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监管部门,艺术部部长还可根据需要任命特别巡视员,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及各州、领地警察局的警官都被视为巡视员。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署承担着侦查、发现文物非法出入境的重任,联邦警察局在必要的情况下,配合其他政府部门,对非法出入境文物展开调查和收缴。
出境管理
为限制珍贵文物出境,《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编制了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管控清单》,供执法部门参照执行。该清单分为9个部分,每一部分对应一个类别文物,描述了每一件特定文物成为国家保护文物的标准。该清单将保护文物划分为两大出口类别,即A类——不可出境文物,B类——需要依据《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获取许可方可出境的文物。
A类文物都是澳大利亚重要的历史物品。清单中规定的文物包括:澳大利亚军人获颁的维多利亚十字勋章、奈德·凯利1880年在维多利亚格林罗旺一役中所穿过的盔甲,还有许多澳大利亚土著人用过的物品,如宗教礼仪用品、土著人遗骸、岩画、木雕等。
B类文物对澳大利亚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在获得官方许可后方可出境。其主要分类有: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遗产类、考古学类、化石与陨石类、艺术品与装饰品类、文献遗产类等。
《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对部分文化遗产实施出境许可证制度,那些被限制出境的文化遗产被称为“受保护的文物”。根据该法案,试图非法将受保护的文物运出国境者,一旦抓获将受到严惩,除没收文物外,还可处以高达20万澳元的罚款或获刑5年。不过,澳大利亚政府表示,对于重要的文化遗产实施出境限制,并非为了限制文化遗产正常、合法交易,也并不影响个人在澳大利亚境内拥有和出售文化遗产的权利。
那么,要将文物合法地运出国门,应该履行怎样的手续呢?首先,当事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提交给一位或多位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提交给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再据此向艺术部建议是否发放出境许可。最后,艺术部部长就是否发放出境许可证作出最后决定,也可在发放许可证时加入附加条件,如临时出境文物的时限等。
澳大利亚主要收藏机构,如国家美术馆、国家博物馆等,可申请通用许可证,但仅限于B类文物。此类机构首先须向艺术部部长提出申请,艺术部部长会请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提出意见,并最后决定是否发放该通用许可证。通用许可证持有机构无须为每件出入境文物提出申请,但须每年向艺术部提交出入境文物的数目与清单,说明每一件文物出入境的详细状况、出入境理由与日期等。
在澳大利亚,货运代理商也有责任防止保护文物流出国境。代理商需确保承运物品具备相应的出境许可;否则,一旦发生文物流失的情况,将遭到起诉。
入境管理
根据《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澳大利亚对外国文化遗产也实施保护。对非法从原属国运入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原属国政府一经发现,即可向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归还请求。本文开篇时提到的两尊印度教神像,均是印度政府发现后通过外交交涉促成归还的。
澳大利亚政府提醒本国公民,个人在境外购买文物时须确保物品合法,且销售方公正透明。政府提醒本国旅游者,如有购买文物的打算,在出国旅行前最好向目标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了解该国文物入境时是否需要相应许可证。如无许可证,则将在进入澳大利亚海关时被扣留。
非法将他国文物运入澳大利亚境内的当事人,将面临重罚,包括没收文物、罚款乃至刑拘。澳大利亚法律将文物走私视作重大国际犯罪,当事人即使不从原属国直接购得某一文物,也须了解该件文物历史,确保其不受某一国文物保护(上文提及的印度神像即为从第三国购入)。
对于通过其他国家入境澳大利亚的文物,如对原属国具有重要价值,通常需要原属国为其核发出境证明。一些在原属国被掠劫、盗掘的文物,在进入澳大利亚境内时,澳大利亚有责任将其扣留直至归还给原属国。据了解,2015年3月归还给中国的观音像,就是2013年澳大利亚海关在一个入境包裹中发现的。在近年的执法案例中,澳大利亚海关截获的非法入境文物原属国除上文提到的中国和印度外,还有阿根廷、柬埔寨、埃及、希腊、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西班牙等。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鼓励遗失海外的澳大利亚“受保护的文物”入境展出和销售,并向其拥有者提供文物免出入境许可待遇。
支持机构
澳大利亚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是由艺术部部长根据《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条款任命的顾问机构,该委员会在《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国家文化遗产管控清单》、国家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执行与管理方面对艺术部部长提供顾问咨询服务。
该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为4名收藏机构代表、1名由土著人事务部部长指定的代表(须是土著或托雷斯海峡岛民)、1名大学代表、4名在澳大利亚文化遗产领域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委员会成员就是否向澳大利亚受保护文物核发出境许可、审核国家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等方面向艺术部部长提供建议。
委员会受理所有的出境文物申请。收到出境申请后,委员会即向一名或多名鉴定师提供相关文物的详尽资料以供鉴定。委员会有一份鉴定师名录,他们来自不同机构,但都免费提供专业服务,鉴定师的义务工作为《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的实施提供了保障。鉴定师的报告呈交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后,委员会再形成意见汇报给艺术部部长。自2014年7月起,澳大利亚政府开始向鉴定师提供每份申请250澳元的象征性酬劳。
澳大利亚政府还设立了国家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为收藏机构提供资助,以购入那些未能获发出境许可的文物,确保那些有价值的文物能够留在澳大利亚境内,供专家研究并让全体国民欣赏。该资金总额为每年50万澳元,各类收藏机构均可申请,如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大量国家级、州级文化机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均得到过该专项的资助,私立机构所获得的资金总额占到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