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公共文化政策的基本前提是政府应当避免对艺术进行价值判断。荷兰政府是文化活动的主持人(moderator),但非公共艺术和文化的最大主顾,艺术发展的主体是公民和文化机构。这也就是所谓的“一臂之距”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制定文化政策时多依赖各类文化委员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论证,荷兰文化主管部门只关注一些具体的政策议题,例如文化遗产、男女平等议题。其二,在分配文化财政资金时多依赖各类文化基金开展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在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中秉持中立性原则,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政府机构:三层治理
荷兰的公共文化治理体系是三层结构,即中央、省级和市级。每一层级的治理体系都实行着议会、政府双重责任制。议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案,政府则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
荷兰中央政府中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门是文化部。该部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大量的行政服务部门和监察员组成,文化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有部长、国务秘书、秘书长、遗产监察长、文化与媒体总干事。其中,部长和国务秘书掌管该部的政治领导权;秘书长、总干事以及遗产监察长是管理团队。该部下属文化机构有文化委员会、文化遗产和艺术司、媒体和文化产业司、国际政策司、文化遗产局和国家档案馆等,还设有公共媒体基金和各种公共文化基金。
2006年,荷兰的文化大臣(部长)与各省、市地方政府签订了一份官方协议,规定文化部在向荷兰国会提交文化政策四年发展规划之前,必须征询各省、市地方政府的意见;对有关中央政府政策与各省、市地方政府政策相关的事项每年都要进行至少一次的讨论。从而在荷兰政府系统中逐步确立了保障各层级政府的各类文化政策计划的相互协调的协议机制。
在文化艺术领域,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荷兰国内的交响乐团、表演艺术团和少数几个国家级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管理工作和资金支持工作;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文化艺术作品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市级政府则主要负责各种文化艺术场馆和设施的管理及日程安排。总体上看,荷兰中央政府只负担着荷兰国家文化艺术活动所需经费的1/3,其余2/3的活动经费则由各省、市地方政府承担。
文化委员会:提供咨询
荷兰议会实施的是委员会制度,即议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是由各个不同领域的委员会的职能组合而成的。从1848年到1953年,荷兰国会两院实行的是5个常设委员会制度,1953年后取消了这5个常设委员会,开始设立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中有些是荷兰议会成立的固定的常设委员会,有些则是议会针对政府的某一特定事项而成立的临时的特别委员会,在完成工作后,特别委员会便随即解散。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有关政府政策的提案进行口头和书面的准备工作,以供议会议员在辩论和表决时做参考,其成员由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议员担任。伴随荷兰对政府决策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府决策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荷兰文化领域国家级的重要委员会是荷兰文化委员会。荷兰文化委员会是一个与荷兰政府一起合作制定文化政策的独立机构。1997年以前,荷兰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时必须要先向荷兰文化委员会进行咨询。1997年荷兰取消了此项硬性规定。尽管如此,荷兰政府仍保持着与荷兰文化委员会大量合作,在制定文化政策时仍会特别咨询荷兰文化委员会的意见。在荷兰的省、市级政府中也有大量的委员会存在,例如阿姆斯特丹艺术委员会。此外,荷兰文化部还经常委托外部的委员会和私人咨询公司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并提交相关建议。
在荷兰,由中央政府直接提供财政支持的文化机构统称为国家文化基础设施,理论上这是一个基于申请并经荷兰文化委员会评判的动态集合,但在实际上表现出很高程度的连续性。希望成为国家文化基础设施的文化机构,必须在下一个文化政策四年计划开始实施的前一年向文化委员会申请。主要的评定条件包括:文化机构必须考虑差异化的观众,实现节目供需平衡;文化机构必须提高其自营收入占比。博物馆机构的要求是自营收入占总收入的17.5%,演艺机构则是21.5%。企业运营行动计划是文化机构能否成为国家文化基础设施单位的关键;文化机构要与教育部门合作制定、实现文化教育的愿景,必须对儿童和青少年开放;荷兰中央政府只资助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的文化机构,较小规模的文化机构可以从地方政府或公共文化基金申请资助;考虑主要城市的文化机构,荷兰政府并不认为每一区域都必须具有相同的文化供给。
2013年至2016年,荷兰国家文化基础设施单位包括84个文化机构和6个基金,其中,前者包括9个剧团、8个青年剧团、4个舞蹈公司、9个交响乐团、3个歌剧院、3个艺术节、30个博物馆、6个视觉艺术展览馆和12个不同文化领域的支持组织。
基金会组织:补贴文化活动
在荷兰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基金会组织,既有公共的,也有私人的,都在荷兰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荷兰文化艺术领域的大量资金来自于公共文化基金。2006年,荷兰国会讨论决定,来自较小规模文化机构的资金补贴申请转由公共文化基金组织负责,公共文化基金组织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政府授权。2009年以前,公共文化基金主要是为单项文化活动或项目提供一次性资金补贴;2009年以后,公共文化基金开始为文化艺术机构提供跨年度(最多4年)的资金补贴。
公共文化基金组织负责对补贴项目和补贴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资金补贴额度和补贴时间。荷兰文化委员会则负责对公共文化基金组织进行评估。荷兰中央政府补贴的基金主要有表演艺术基金、文化参与基金、蒙德里安基金(视觉艺术)、创意产业基金、电影基金和文学基金6个。此外,荷兰还有大量资助文化机构、文化项目和艺术家的私人基金,较为知名的有伯恩哈德亲王文化基金、范登恩德基金和布玛文化基金。
由此,在荷兰的文化领域便形成了“政府——委员会——基金会”三位一体的决策体制,这一决策体制充分保障了政府管理“一臂之距”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