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9年,金融危机蔓延全球,除去关注国家采取何种措施,尽快摆脱经济困境之外,法国人民还意外目睹了一出其情节曲折比任何侦探小说毫不逊色的戏码——《创新与互联网》(Création et Internet)法案在议会的折腾,而这种折腾似乎还有迹象持续下去,继续吸引众多眼球,制造一个又一个不大不小的话题,给受危机之苦的法国人民带来饭后的谈资。尽管法国宪法委员会最终否决了法案中由具有行政色彩的机构来裁决切断用户互联网接入的条款,但文化部长阿尔巴奈尔发誓说,这项法案未被否决的部分会尽快付诸实施,那些疯狂的非法下载者们最快将在年内收到第一封警告信。
法案初衷良好,但命运多舛,前途未卜
2008年8月,根据法国反音像盗版协会(Association de Lutte Contre la Piraterie Audiovisuelle)公布的法国电影网络盗版情况统计报告,2008年上半年,在法国,新电影的非法下载多达每天45万次,已经逼近法国电影院的日上座人次。而根据法国唱片出版业工会(Syndicat National de l’Édition Phonographique)的统计,2002年至2008年,法国唱片行业产值以平均每年2亿欧元的速度递减,年产值下降52%,由13亿欧元直线滑落到6亿欧元。根据《费加罗报》的调查,非法下载内容首选音乐,其次是电影、电视和游戏。
在此情况下,为了打击猖獗的非法网络下载,挽救日薄西山的传统唱片行业,预防类似情况在电影行业和其他行业内泛滥成灾,法国文化部祭出维护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家权益的大旗,在总统府的亲自督导下,重新修订了《创新与互联网》法案,欲借议会中总统多数派之手,尽快通过并实施。
新的《创新与互联网》法案于2008年10月30日提交参议院审议,并在不到24小时之内通过表决程序。这时,它尚未引起公众太多关注。2009年3月10日,该法案又提交法国国民议会审议,在唱片业惨淡的数据和议会多数派的支持面前,反对派的声音显得十分无力。但是,4月9日下午,法国国民议会却上演戏剧性一幕,多数派议员过于乐观地估计了形势,几无悬念的《创新与互联网》法案因投票现场支持票数不足,以15票对21票意外搁浅。正所谓夜长梦多,此时,围绕该法案的争论已经俨然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人们无法绕过的一件大事,甚至惊动了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5月7日,欧洲议会重申去年9月份通过的138号决议,再次强调“除司法机关外,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对网络终端用户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虽然138号决议并非专门针对网络下载,但这话很明显就是针对法国《创新与互联网》法案的,因为早在去年该法案提交参议院审议前,法国总统萨科齐就曾试图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沟通,希望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不要通过138号决议,但后者未予理睬。《创新与互联网》法案设计稿中握有民众网络接入生杀大权的作品传播和网络权益保护委员会(Hadopi,Haute Autorité pour la diffusion des oeuvres et 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sur Internet,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号称是独立的机构,并非司法机关,更无法摆脱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此情况下,法国政府仍欲凭借议会多数席位反击,再次向议会两院提交《创新与互联网》法案。5月13日,在重新投票中,支持派议员严肃对待,悉数到场,《创新与互联网》法案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顺利过关,这次,轮到爱丽舍宫和文化部扬眉吐气。不过,根据法国法律,由政府提交的立法案在议会两院通过之后还必须通过宪法委员会审查才能最终生效,而反对派议员们已扬言这份法案的命运“掌握在宪法委员会的智者们手中”,其潜台词不言自明。果然,当阿尔巴奈尔们还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时,6月1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判定《创新与互联网》法案部分内容违反宪法,禁止此部分内容实施,并表达了与欧洲议会同样的观点,即除了司法机关判决,任何行政机关设立的机构无权剥夺国民互联网接入权。尽管关于保护委员会权力的内容只在该法案中占很小篇幅,但却是该法案的震慑力所在,禁止这部分内容,实际上等于废掉了该法案的核心,该委员会也沦落为一个只具有咨询功能的摆设。这一裁决多少让萨科齐和阿尔巴奈尔有些意外,支持派议员也一时心灰意冷。有知情人透露,阿尔巴奈尔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一时不知所措,无法决定下一步行动。
6月11日,爱丽舍宫专门就此召集紧急会议,商议对策,法国总理、文化部长和司法部长办公厅主任悉数到场。会后即传出阿尔巴奈尔的誓言:把宪法委员会未禁止的法案内容尽快付诸实施,让非法下载者今年内即收到警告,然后另外起草补充法案修订被判违宪的内容,并争取在暑期长假前的议会特别会议上通过。至此,这出情节跌宕起伏的戏剧仍未落幕,其最终结果也祸福难料。
《创新与互联网》法案的前世今生
其实,这项法案在几年前就已经形成了最初版本,那时的处罚措施,比现在还要严厉得多。如果发现有非法下载行为,切断网络自不必说,行为人还将以伪造罪被送上法庭,面临最高可达三十万欧元的罚款和三年监禁——一个传说是,这个版本的法案起草小组负责人是法国最大的多媒体音像商店福纳克(FNAC)前老板奥利维纳(Denis OLIVENNES),此人对非法下载给唱片行业的打击可谓感同身受,有如此严厉的惩罚也就不足为怪了。但是这些过于严厉的惩罚措施连最初授意制定法案的人都给吓了一跳,因此这一版本的法案并未与公众见面。
现在的《创新与互联网》法案,则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关于惩罚的规定宽松很多,法国文化部长称之为“渐进的警告和惩罚”。如果发现有人从事非法下载,保护委员会首先发出一条提醒信息,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通过电子邮件、邮政或电话方式送达。如果当事人在一年内又有非法下载,第二条警示信息将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如果屡教不改,第三条警告发出后,他要么选择和解,承认错误,并自愿接受中止网络服务一至三个月;要么他不顾警告,重新非法下载,或未与当局达成和解,那么他将被保护委员会强制剥夺网络接入权利两个月到一年,但是网络接入费用照交不误,这被称为双倍惩罚。
《创新与互联网》法案现在有多种叫法,比如反网络侵权法、反网络盗版法或者HADOPI(作品传播和网络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文缩写)法等,这些称呼反映出人们对该法的认识和印象主要集中在对非法下载者的惩罚措施,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该法案实际上还有其他配合条款。阿尔巴奈尔就宣称,该法案重在“预防与教育”,目的在于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保护法国文化创新能力,同时又促进网络传播新手段的应用,促进文化产业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使两者和平共处、互相促进。例如,法案规定唱片生产商应在法案生效一年后放松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措施,增加网络合法音乐产品供应,保证广大民众接触到尽可能多的可以合法下载的音乐作品。而为了增加可以合法下载的网络电影资源,法案中还规定,电影发行商应缩短电影从影院放映到制成光碟发售的时间间隔。网络点播视频、点播电视节目与电影初次上映时间间隔则会另行商谈确定。这一切都是为了增加网络合法音像作品供给量,不给那些声称找不到合法资源的非法下载者提供借口。另外,法案中还有关于保护委员会权限和资金来源以及国家对防止非法下载配套措施所作的资金补偿等内容。
而在宪法委员会裁定保护委员会无权切断网络用户接入之后,该委员会唯一能做的也就是发发警告信息,碰到一个稍微固执点的非法下载者,那几条警告信息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而就目前法国和欧盟的司法现实情况来看,寄希望于法院判决切断非法下载者的网络接入服务无异于缘木求鱼。从理论上讲,法院的判决比行政决定更加严肃和有震慑力,但是,法国反音像盗版协会公布的电影网络盗版情况统计报告称,法国每月非法下载超过1000万次,每天就有45万次,如此庞大的数字再加上司法判决所需要的详细调查和取证过程,试问有哪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可以承受这种工作量?
尽管法案内容丰富,但人们关心的往往就是自己的权利会受到限制的条款,而目前关于该法案争论的焦点也正是集中于此。正反双方各执一词,辩论不休,难有定论,有人说这部法案是左右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平白无故受此劫难,但细细分析起来,事情似乎并没有那么简单。
法案背后的博弈
当初,法国总统萨科齐在阐述新政府文化政策的时候说,“如果没有艺术创新能力,文化就会停止发展,最终消亡”。他认为,创新能力是文化得以继承和发扬的根本性问题。这是法国政府文化政策的核心理念之一。而文化创新的主体是人,是直接从事艺术创作的艺术家,鼓励艺术创新能力,就是要保护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保护艺术创新成果,在网络时代尤其要注意加强艺术家的著作权保护。文化部长阿尔巴奈尔也强调要充分认识艺术家的社会价值,应该给与其公正的回报。萨科齐在给阿尔巴奈尔的任务书中也提出,一方面要利用网络,为大众提供廉价、便捷、多样的文化产品,另一方面又要依据《信息社会著作权法》等法律,严厉打击数字和网络盗版,保护著作权,同时促进有关产业尽快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而《创新与互联网》法案起草小组也正是在上述政策主张宣示之后成立的,随着网络盗版的持续猖獗,这一法案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法案报告人、人民运动联盟议员弗兰克·李斯特(Frank LIESTER)说,“我们并不奢望完全消除非法下载,而是要改变观念,引导公民的行为”,在限制非法下载的同时,该法案还增加了网络中可合法下载的资源数量,为网络用户提供了多种选择。
政府方面的理由冠冕堂皇,与该法案直接相关的音乐、戏剧和电影从业人员也都抱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长期与大多数艺术家们同在左派战壕、一直为争取和保护艺术家权益作斗争的法国社会党人士这次却分裂成两派,一派大张旗鼓地反对法案,声势越来越大,另一派虽然表态支持法案,但却担心被戴上投入右派怀抱的帽子而不敢太张扬,因此表面看起来,关于法案的争论,成了右派政府和在野的社会党的对立。但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就会有新的认识。从目前能收集到的信息来看,《创新与互联网》法案之争与是否需要保护艺术家权益和鼓励艺术创新并无关联,这两点左右两派都有共识,真正引发对立的,一是关于欧洲基本人权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冲突,二是对未来经济发展模式和艺术规律的争论。正是因为这两点,《创新与互联网》法案的争议还会进行下去。
第一,关于欧洲基本人权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冲突。除去法国人对侵犯隐私和网络审查制度的恐惧之外,法国律师最高行会组织——巴黎律师公会律师欧拉(EOLAS)在其个人博客(maitre-eolas.fr)上发表《纪念HADOPI法案》的文章,其中提到《创新与互联网》法案的两个硬伤:一、法案忽视了基本的人权规定,即网络接入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再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即使是非法下载者也有表达言论的自由”,这项自由权利不能由任何行政机构来剥夺。这在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多项文件中都有阐述,法国政府非要去碰这个钉子,自然只能铩羽而归。二、为了防止网络非法下载,“作品传播和网络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所有网络用户实施的监控违反了法国法律中疑罪从无的原则,这种监控是在假定所有网络用户都是潜在犯罪人的前提下实施的”。有以上两点硬伤,《创新与互联网》法案未能完全通过宪法委员会审查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对未来经济发展模式和艺术规律的争论。瑞典人恩斯特罗姆(Christian Engström)是一名坚定的自由下载支持者,并曾因海盗湾(The Pirate Bay,一个专门储存、分类及搜索BT种子的网站,并自称“世界最大的BT种子服务器”,2009年4月17日,瑞典斯德哥尔摩法院以侵犯版权罪判处海盗湾四名创始人各一年的监禁,并处以约3000万瑞典克朗的罚金)事件受牵连,但是在最近的欧洲议会选举中却凭借在瑞典本国7.1%的得票率当选欧洲议会议员。他在接受《回声报》(Les Echos)采访时明确指出,《创新与互联网》法案的问题不是单纯的互联网文件交换问题,而是“文化产业经济模式问题”。他说,“互联网文件交换已经出现了十多年,好莱坞一直在叫嚷这使他们损失惨重,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他们的盈利一直在上升……至于唱片销售,盈利的大部分都被经销商拿走了,落到艺术家口袋里的没有多少。与卖唱片相比,开音乐会对音乐家来说更能赚到钱。”当免费已经成为趋势,新的传播手段更加方便快捷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去拯救早已经老态龙钟半死不活的传统唱片行业?是固守成规,抵制新事物,还是积极转变发展模式,寻求新的盈利点?这恐怕才是《创新与互联网》法案争议的深层次经济背景。另外,由于网络共享模式的改变和大量视频在线网站的出现,使得每个有潜力有创意有兴趣的人都可能成为艺术家,创作属于自己的音乐和视频,甚至电影,这又是在扼杀还是在鼓励艺术创新呢?因有利可图而创作和因兴趣而创作显然并不在一个层级之上,其推动文化发展的效力自不可同日而语,也许艺术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凭兴趣创作,并与受众免费分享。这不也正体现了萨科齐自己所说“经济与工商业逻辑和艺术创作逻辑是绝然不同的”?
根据《回声报》公布的一份调查结果,法国人并不是欧盟成员国中下载次数最多的。在25至34岁的青年人中,法国只有28%的人每个月至少下载一次,比利时则名列榜首,为55%,英国紧随其后,为43%,其他还有西班牙、荷兰等国也排在法国之前。不过大概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法国人均互联网购物消费额2008年只有754欧元,低于欧盟平均水平934欧元,排在接受调查的17个国家的第14位。而互联网经济已经是公认的新经济增长点,看来法国又落后了。但愿《创新与互联网》法案可以改善这种情况,而不是使其变得更糟。但无论如何,关于这一法案的争论应该可以为我国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