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障碍,正在改变人们的文化消费形态,文化作品在远远超出“原产地”的广阔市场上被加工,被传播和欣赏。与此同时,相应的版权保护也在数字创意时代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前不久,在陕西省版权局与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合打造推出的陕西版权线上登记平台发布之际,众多怀揣“忧患意识”的知识产权、文化、法律界代表相聚而谈,探讨数字时代的版权发展。
时代呼唤加强版权保护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电影票房超过440亿元,国产影片票房271亿元,全年观影人次超过12亿。其中,陕西省观影人次3222万,电影票房10.4亿元。今年截至4月,陕西观影人次已达1160万,票房达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0%和58%。但毋庸置疑,相当一部分观众并非首选影院观影,而是通过网络下载或在线视频,甚至观看盗版光盘等方式完成观影行为。“一些极具票房号召力的影片刚上映,便遭遇盗版,票房损失严重。”对此,陕西省版权局局长钱远刚表示,数字创作的繁盛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福音。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便捷阅读、观看、收听来自各地的优秀作品,然而,保护的挑战与之共存,要保持并壮大我国数字创意时代的版权产业发展态势,就必须加强版权保护工作。
曾获得中国科幻银河奖首位终生荣誉奖的著名科幻小说作家王晋康,去年开始“被迫”注重自己作品的版权保护。当时,他的一部作品因要进行影视改编,正打算签约合作。但是对方却提出,作者需提供版权登记证书,这促使他认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久前,通过陕西版权线上登记平台为自己的原创文学作品《类人》办理版权登记后,王晋康坦言自己的“轻松”感,这种轻松不仅是版权登记过程的便捷,更是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版权纠纷的底气。他说,自己的作品曾经遭遇过侵权,但却无能为力,通过为原创作品办理版权登记,能够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4月26日,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杨朵获得了由陕西省版权局颁发的一等奖获奖证书,因为她在4月1日至13日陕西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著作权知识竞赛”中获得了好成绩。而杨朵告诉记者,自己并非学法律出身,但只要平时多关心、多留意,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并不难,而这些也正是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创造的当代社会人所必需的。
数字维权不可想当然
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让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马治国印象深刻,感触良多。据马治国介绍,当年,中华书局认为汉王公司制作发行国学版汉王电子书收录的内容,侵犯了中华书局对中华本《二十四史》享有的相关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汉王公司停止制作发行含有涉案内容的电子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总计116万元。而汉王公司称,其电子书中的《二十四史》内容购于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认为,汉王公司的营业内容为制作销售电子书,其没有古籍整理和出版的行业背景,对行业特点及信息了解有限。汉王公司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在汉王电子书中复制使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已停止销售涉案电子书,故无论国学本《二十四史》侵权与否,其均无需向中华书局直接承担责任。
“网络具有虚拟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很多数字创意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的主体责任很难界定,维权方和侵权方往往相互指责,容易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马治国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具有被控侵权主体主观过错不易判断的特征,这也是中华书局在此次维权案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内容提供者有版权优势,技术提供者有技术优势,平台运营者有销售优势,当数字创意文化产品经过他们所属领域与环节时,由于缺乏完善的合作机制,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其他环节中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数字创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分配模式需要完善。”马治国说。
“文化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产业代表。文化产业首先是创意产业,许多实践都带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版权保护事关文化产业的兴衰。”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湘云表示,国家和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大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为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版权保护需要大数据护航
“创意是资源转化成产品的最重要的周转环节。”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震表示,陕西拥有浩瀚的文化资源,但诸多文化资源都还没有“活起来”。数字化能够让这些文化获得重生,也将成为文化传承的主要渠道。而创意的灵感来源于多种因素在某种机缘下的碰撞,这些因素包括资源、资本、信息、技术和环境等。陕西要由文化资源大省发展为文化强省,离不开文化产业,应当加大对创意和人才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随着数字化和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与创新,文化产业的结构与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逐步影响并推动着产业发展方向、战略定位、商业运作和思维模式的升级与变革。”马湘云表示,陕文投集团正在着力推进大数据与影视版权的融合发展,构建大数据背景下的影视版权价值评估体系,依托云计算、数据挖掘及可视化等技术,研发影视数据搜集与分析应用专业技术平台,打造覆盖影视剧策划投资、拍摄制作、发行营销、播出放映全产业链的版权评估定价体系及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一流的影视剧、动漫、游戏版权大数据评估中心,发挥版权评估定价、版权质押、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占领核心资源高地。
马治国认为,数字文化产业涵盖了诸多技术密集与知识富集的领域,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利用成为产业的核心资产和创造财富的主要方式。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数字文化产业将面临任意仿制和随意复制的混乱局面,整个产业将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