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文化部在京发布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1994 年文化部首次发布《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于2004年适时进行了修订。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的《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居世界第二位。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须规范。
《办法》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取消对“装裱”“比赛”“咨询”等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见中国文化报纸3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