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要依法合规开辟濒危古建筑抢救保护“绿色通道”,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抢险项目。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区别轻重,逐年实施,到“十三五”末,使所有国保、省保古建筑维修养护到位,所有市保、县保古建筑抢险到位,所有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有人看护、管理到位。着力做好平遥古城、云冈石窟、五台山三大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保护、周边环境整治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出台《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市级政府积极推动出台文物保护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面向应用、便于操作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好古建筑、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传统村落、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省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的保护、维修、安防等。各市、县要切实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重视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