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备受公众关注的“5·8”故宫失窃案一审宣判。图为宣判结束后,案件公诉人接受现场记者的采访。本报记者 陈曦 摄
3月19日,轰动海内外的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该地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当晚,在逃离故宫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一垃圾桶内及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法院认定,石柏魁所盗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博物院内,但遗弃地点或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点,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该5件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本案不存在未遂情节。
法院认为,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故宫失窃展品中的两件:金嵌珐琅花饰化妆盒(上)、金嵌钻石手袋(下)。
法院认为,石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起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石柏魁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表示,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石柏魁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