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
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文化市场信用监管的基本制度。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通过黑名单管理,有利于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全国适用。文化部负责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文化产品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将有下列三种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一是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是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三是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办法》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评优范围,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办法》要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传播、经营黑名单文化产品的行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文化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后,适时在全国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