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法国迎来了第三十一届文化遗产日。法国文化部于1984年发起了文化遗产日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包括总统府爱丽舍宫、国民议会波旁宫等在内的1.5万多处名胜古迹,每年参观人数超过1200万。1991年欧洲议会参照法国模式设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
文化遗产的概念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遏制革命带来的破坏,1792年革命政府宣布文物建筑遗产国有。1887年法兰西共和国时期开始制定建筑保护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直到1913年,《历史古迹法》得以通过实施。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迄今有效,奠定了法国古建保护的法律基础。1943年法国出台了有关历史古迹周边环境的法律,规定以历史古迹为中心,5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将保护对象从古迹本身扩大到周边建筑。面对城市现代化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开发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法国1962年开始将文化遗产的概念扩大到老城区,把有价值的地段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管理。对区内建筑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等必须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咨询、评估和同意,符合规划要求的修缮,国家给予资助,并享受税赋减免优惠。1983年有关分权的法律确认了国家对文化遗产负有全面责任,但同时规定相关地方当局根据各自的权限必须履行相应责任。
1964年,法国对“大到教堂,小至汤匙”的文化遗产进行总量调查。普查不仅加强了国民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也有利于国家掌握“遗产家底”,还有利于对本土文化的研究。至今这项普查运动仍然方兴未艾。
经过普查,大约有4万处历史古迹受到保护。其中约一半为私有财产,它们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如果是被列为建筑保护单位的建筑,其修缮费的50%由国家提供;如果是在建筑遗产清查单上注册备案的建筑,其修缮费的15%由国家提供。法国每年平均用于历史古迹修缮的预算达3.05亿欧元。
国家主导古建等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有利于提升古建保护的规格和层次,保证保护资金到位,也能强化遗产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国家凝聚力,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弊端,如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特别是经济危机时期;另外,遗产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也不利于国家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