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领域,就业岗位与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法国音像产业的发展一直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植和保护。然而,近年来,法国音像业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音像产品销量以每年10%至25%的速度下滑,音像市场在过去七年中萎缩了50%。免费下载、无限复制,网络几乎将生产商、音像店置于死地。是危机还是革命?面对网络技术的来势汹汹,法国不过是全球所有疲于应付这股潮流的国家之一,而音像市场也不过是众多被信息革命攻城略地的行业中的一个。是遏制还是疏导?法国正在试图找到一条理智的,网络音像市场与传统音像市场和谐共处的音像产业发展之路。
一、保护音像产业,传统政策依旧适用
在网络冲击到来之前,对法国音像业的挑战主要来自于美国。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关贸总协定的签署,各国间商品包括文化产品的自由流通已经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对美国文化的入侵放任自流。从“文化例外”到“文化多样性”,法国一直是美国人口中“文化保护主义”的中坚力量。除政府大量投入扶持之外,媒体播放配额制度的实行有效地对美国文化泛滥起到了遏制作用。针对音像产品消费取向主要受广播、电视宣传引导的特点,法国对本国电视台和电台中播放的欧洲及法国电影、音乐的数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通过控制媒体宣传导向,实现对本国音像产品市场份额的保护。
1、在电影方面,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无国界电视”指令,对各国欧洲电影的放映量进行了指导性规定,而法国则在此指令的基础上走得更远。法国规定欧洲电影须占到电视台每年播放(首播和重播)电影总量的60%以上,其中法国原创影片不少于40%;而在首播影片中,欧洲和法国影片份额则分别要占到50%和35%。
2、 在音乐方面,1994年,为保护本国音乐产业和鼓励年轻音乐家,时任文化部长雅克·杜彭(Jacques TOUBON)仿效加拿大的经验,在法国实施电台音乐配额制。即电台40%的歌曲必须是法文歌曲或法国音乐家创作或演奏(唱)的歌曲,其中新人新作需占50%以上,并在黄金时段播放。2000年,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在以古典音乐为主的电台,法国歌曲的定额被增加到60%,新作比例减至10%;但在专门播放年轻音乐家作品的频段,法国歌曲只要求占到35%,而其中新人新作则不得少于25%。
当然,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国际唱片发行市场72,7%的份额早已为四大音像巨头——EMI(13,4%),Sony-BMG(21,5%),Universal Music(25,5%),Warner(11,3%)瓜分殆尽,而在法国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75,3%。因此,音乐配额制度,更多的是从保护本国文化角度出发,通过规范音乐作品内容,保持法语和法国音乐家的地位与影响,保护和激发艺术家的创造力。
二、面对网络冲击,完善版权保护法律
1992年,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诞生,这就是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从1791年的《专利法》到183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再到《知识产权法典》,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法国无疑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而长期以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是法国文化生产充满勃勃生机,文化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006年8月1日,《信息社会著作权法与相关法律》(本文简称“新版权法”)正式颁布。该法律主要针对网络时代音像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并由于涉及多个目前网络立法的敏感领域而备受关注。建立在既保证著作权神圣不可侵犯,又保护网络沟通自由基础之上的“新版权法”,着重从三个方面努力,以期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众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以及著作权保护与促进公平竞争环境之间的协调。
1、从丰富网络合法资源入手,建立良性的网络文化市场
长久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之争的症结就在于网络付费。认为只要作者得到了相应的经济报酬,其作品的知识产权就得到了保护。因此,在“新版权法”提案阶段,一个名为“全面许可”(Licence globale)的观点一时甚嚣尘上,其意指每个网民强制支付一定的订阅费用,从而获得对网络资源无限下载和复制的权利,即“网络下载全面许可”。
然而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还是操作层面,都在最终的法案中遭到了抛弃。首先,它有可能引起订阅费用的大幅上涨,而这与政府希望所有法国人都能接触和应用网络的初衷相抵触。其次,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建立一定的机制,采取措施对每个网民进行监督。第三,所得收入难以进行公平分配,而且法国艺术家的价值有可能由于美国文化的冲击而无法得到充分实现,从而损害法国的艺术创造力。
在“新版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这样的理念,即网络并非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附庸,而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新版权法”的目标是建立合理有序的网络市场,保护和激发法国艺术家的文化创造力,而绝不仅仅是保证艺术家获得版权使用费。立法的第一要务就是要通过提供高品质、多种类、价格合理的合法网络音像资源,繁荣网络市场,使网民可以更为自由地接触到音像作品,在享受艺术的同时产生新的艺术需求,从而实现网络音像市场良性循环。因此,在本法中明确规定“作品版权拥有人有权决定其作品的下载或使用是收费,还是免费。”同时,政府还将建立一个公共音乐下载平台,专门为那些还不能进入合法收费下载网站的年轻音乐家进行作品展示和宣传。
2、对非法下载从被动打击,转向主动预防、明晰责任、风险自担
此前,在法国,下载和上传盗版音乐或电影都会受到最高30万欧元罚款和3年监禁的处罚,如若再犯,罚款加倍。但结果却是,受到处罚的网民越来越多,而艺术家的抱怨之声依然有增无减。原因在于,大多数网民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触犯了法律,如果盗版音像的源头不被控制,下载渠道又畅通无阻,那么每个网民每时每刻都将处于犯罪的边缘。因此,此次立法的重点从单纯对网民进行惩罚,转向对盗版信息源头,即版权保护破解软件的制造和传播者实施严厉打击,对于各种网络盗版行为的量刑标准也更为细化。
首先,减轻对用于个人目的非法下载的处罚力度。根据“新版权法”,个人非法下载将只受到罚款处理,但同时单纯非法下载行为和下载并上传盗版音像作品行为被严格区分——下载一个非法文件将处以第一档,也是最低的罚款,即最高38欧元;下载同时上传非法文件的罚款则最高达150欧元。
其次,严厉打击网络盗版软件和技术提供者。编辑用于非法下载的破译软件者,将被处以30万欧元罚款和3年监禁;对提供和传播上述破译软件者,则处以30万欧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
最后,强调网络接入商的责任和义务。使用Peer to Peer(点对点网络架构)软件是目前网上最快捷也是最普遍的音像产品下载方式。由于这类软件的原理是资源交互共享,用户在下载他人电脑资源的同时,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传了自己电脑上的信息。因此,根据“新版权法”,使用P2P下载非法资源将面临188欧元(38欧元+150欧元)罚款。这不仅将使网民在选择使用P2P软件时更为谨慎,同时要求P2P网络接入商对交互资源的合法性进行甄别。此外,为使网民清楚了解网络侵权及其后果,网络接入商将通过向用户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在网络版权保护教育和非法下载预警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3、为网民合法购买、下载和应用音像产品提供便利
沟通自由和信息兼容是确保网络世界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保证合法下载信息的便捷使用是“新版权法”的一大宗旨。然而,这一领域又恰恰是版权所有者、软件服务商、硬件制造商和网络用户利益交叉点最多,也是最为敏感的领域。“新版权法”中就触及到了两个目前炙手可热的问题,这就是音像制品私人用途复制和数字作品传播平台兼容问题。
——私人用途复制(Copie privée)问题
在该法律中,从原则上依然将“回避复制保护措施”视为非法,但其概念和范围被严格限制。允许“个人用途用户”和“残疾人”进行少量光盘复制,但大规模复制仍属非法。在本法中尚未对“少”与“多”进行量化规定,但已委任一专门部门对此进行研究,确定数量,并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而更新。
——数字作品传播平台(DRM)兼容问题
新版权法强调“互操作”(Interopérabilité)(即指用户合法购买的音像产品,应该可以在任何设备上进行播放)的重要性。要求版权所有人允许其它技术系统制造商或服务运营商在出于实现“互操作”的目的前提下,与其协商使用其系统。官方称,这一条款是为了防止任一媒体播放系统,例如苹果的iTunes或微软的Windows Media Player垄断数字在线音乐零售市场。两年前,欧洲人就要求微软出售的Windows版本中必须剥除Media Player软件,同时对微软的滥用垄断行为处以5.96亿美元处罚。此次立法,矛头直指“苹果”公司,因为它旗下iPOD音乐播放器只能用苹果专署软件iTune下载歌曲,而其歌曲经DRM加密后,也只能在苹果iPOD上播放。该法律的出台,无疑意味着苹果如果想在法国立足,就必须向竞争对手公开其数字版权管理(DRM)加密。正因如此,“新版权法”又被戏称为“反iPOD法”。
三、行业危机日甚,新政府任重而道远
新法出台已一年有余,音像市场的严冬却似乎才刚刚开始。根据最新统计,2007年前9个月,法国唱片市场与去年同期相比又下滑20%。其中,音乐单曲销量下滑61%,合辑销量减少19,9%。虽然网络和手机音乐下载销售额提升了35%,但由于其所占市场分额有限,依然无法阻挡正版音乐市场的颓势。
新总统萨科奇无论是在其竞选演说中,还是在就任后给文化部长的任务书中,都对规范网络市场,保护音像产业进行了大篇幅的论述。根据总统的指令,2007年9月一项旨在“打击非法下载,丰富合法音像资源”的计划——“奥利万计划”正式启动。该计划由文化部与经济、财政和就业部以及司法部共同领导,法国最大的电子、音像、图书销售集团FNAC主席丹尼·奥利万(Denis Olivennes)牵头进行(此人还曾历任法国航空公司副总经理、数字网络运营公司Numéricâble总经理以及Canal+集团总经理)。作为“新版权法”在具体操作层面的补充与完善,“奥利万计划”将沟通、协调各利益群体,最终找到一个令各方都能基本满意的,合理引导法国网络音像市场的方案。其工作主要侧重于网络音像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这三个方面:
1、丰富网络音像资源,保证正版市场多样化,从资源储量上与盗版抗衡。
2、建立新的网络音像市场盈利模式,降低正版音像产品价格。如开发广告资源,以广告费用冲抵版权成本,从而实现网民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甚至免费共享合法资源。
3、保证合法下载文件可在各种播放平台上使用,即“互操作性”。使其与盗版资源从使用上并无区别,甚至比盗版产品更为便利。
经过与法国五十多个音像版权组织、行业协会、音乐和电影制作公司、电视台、网络接入商和网络用户代表的协商并最终签署协议,今年11月23日,奥利万向总统呈递了计划启动后的第一份报告,计划在打击非法下载和丰富网络资源两个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1、针对非法下载,网络接入商和网络信息存储、分发平台将试行信息筛查系统;政府设立专门的独立网络监管机构,通过网络接入商向违法者发送电子预警邮件,两次警示之后,如有再犯,则直接中断其网络链接,取消其上网资格;如网络接入商不遵从该机构指令,亦将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将建立一个违法网络用户数据库,以供查询。
2、为丰富网络资源,一年之内,实现法国歌曲(占全部在售录制音乐的60%)不加密上传网络,即合法下载后可在任意播放器上使用。同期还将实现电影作品影院上映六个月后即上传网络,而不是过去的七个半月。
目前网络立法,特别是网络音像市场立法是各国正在面对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作为先进技术的代表,网络市场的最终建立是不可遏制,也不应遏制的潮流。网络音像市场对于传统音像市场的冲击有目共睹,但其矛盾是否完全不可调和?尽管法国的“新版权法”在很多地方尚不完善,甚至有些还只停留在文字表述的阶段,政策落实尚需时日,但其在几个方面已经为最终构建一个完备的网络市场体系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首先,从理念上,明确网络音像市场是对传统音像市场的有益补充,而非洪水猛兽,与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一样,都会经历从混乱到规范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政府统筹协调各利益群体的关系,从而制定一个各方均可接受的行为标准。
其次,从立法角度,强调盗版源头,即恶意制造、分发版权密码破解工具、上传盗版文件以及网络接入商的责任。使责任划分、量刑标准更趋合理,制裁更具效力。
最后,从市场角度,认识到保护正版,打击盗版,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制裁,可在某种程度上将其理解为两种服务之间的竞争。在法律打击盗版的同时,加强合法音像产品在网络资源、产品价格和便捷使用等方面的竞争力,才能真正实现网络市场规范化,也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和艺术创造力。(200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