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衣服挂树梢——一个争当好人的社会
生活中的许多细节往往能够看出人的道德素养。我家宝宝 9个月来到德国,有一次将衣服丢在了路上,回去一找竟然被人挂在路边的篱笆上。虽然我住的这个居民区有很多孩子,家长不去捡别的孩子的衣服也很正常,可是路人担心小孩子的衣服被风吹走或被他人不小心踩到而挂在篱笆上却令人敬佩。我曾经在路上看见过衣服挂在路边还不明所以,直到自己孩子的衣服丢了才弄清楚这么做的真实目的。
德国人通常有为后面人扶门的习惯,我推车带宝宝去逛街,前面一个似乎刚刚学习“轮滑”的人早已经走过了那扇门,回头看我推着孩子,竟然跌跌撞撞地又回来给我开门。
我曾在德国波恩住过一段时间,在波恩的超市门口,很多箱包不方便拿进超市就放在外面,不知是东西不值钱不怕丢,还是不会丢。我想主要还是后者,因为在其他一些国家,即使不值钱也早就被“三只手”盯上探寻一番了。说到小偷,最为有趣的是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她的包被小偷偷走了,小偷竟然把护照寄到了大使馆,真可谓“盗亦有道”。我们不禁要问:什么原因使德国人如此?是他们生下来就素质高吗?
四、有效监督和合理发泄——制度的力量
德国的自然环境保护得很好,问题是企业和公民为什么愿意为环境付出那么多,甚至不惜损害经济利益?根据德国的法律,企业必须为污染环境负担高额的费用,如果污染严重,这个企业的税负足以使其无法生存。当然如果能够大幅度缩减污染甚至低于欧盟标准,还可以以出售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我们看到的是老百姓都自觉对垃圾进行分类,殊不知,如果不分类,垃圾将不被运走,德国很多是一家一个“别墅”运走,那对生活的影响将是不可想象的。久而久之,人们通过制度的引导形成了这些习惯,换句话说,习惯是长期的制度惯性形成的。
洪堡曾组织我们拜访德国环保部,一个署长接待了我们。他向我们介绍说,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环境污染问题。同行的一个老师问,如果地方企业老板和环保部门领导是朋友,这个监督如何保证?我们得到的答案是“他们肯定有朋友是企业的老板,也包括污染企业。但是他们不会因此而不予监督,因为如果这样,下次民众就不会选他们了。他们不会因友谊而损害自己终身的事业。”人的本性是一样的,监督发挥作用了,效果自然也就好了。看来,所谓“寻租”“吃拿卡要”,还是因为风险过低而收益过高,为百姓服好务需要切实的民主才行。
在波恩学习德语的时候,我的德语老师很不喜欢德国现任总理默克尔,她也不喜欢东德人。上课时她经常说默克尔的决策错误,但问及她是否会反抗现任政府时,她很肯定地回答不会。她说,她会继续呼吁大家选举的时候不选择默克尔及其党派。毕竟没有政府可以让全体人民满意,只要能够保护大多数人利益,防止少数人利益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就是较好的政府了。从人类历史上看,不可能找到完美的政府,选举制度使人们有机会发泄自己的不满,防止累积的愤懑演变成为暴力性的变革,这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稳定器。
在超市里看见一个妈妈领着从5岁到10岁不等的三个孩子在交款。每个孩子都从自己的钱包里拿出钱负担自己想要的玩具。他们分别挑了几件便宜的玩具,不像我们的孩子到了商场什么都想要。一旦从“妈妈的”变成“自己的”,一旦把责任交给每个人的时候,即使是小孩子,也懂得考虑效益和珍惜自己的东西了。很有点像我们的改革开放,包产到户,发现人性的规律并使之制度化就能激发出巨大的生产力。虽然事情有小有大,但道理是相通的。
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孔融让梨”式的教育,把大的留给别人,小的留给自己。这就完全依靠分蛋糕的人的德性,但这与市场经济中人的本性是相悖的,在现实中这么分的人越来越少。而发达国家则设计一个制度来分蛋糕,切蛋糕的人后选蛋糕,这既避免了不公平,也不影响分蛋糕和选蛋糕的人的德性。我们许多人在遭遇到不公平时待于“告御状”,期待“海瑞”“包拯”再现,如果这一途径无法实现,就寄希望于“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梁山好汉”,甚至于“哪里不平哪里有我”的“济公”等超自然力量。而发达国家则用独立的司法制度来作为明确固定的判断方式,社会判断标准统一完善,社会公平了,人的心态也就趋向健康了。
在柏林机场退税时曾遇到一件特别可笑的事情:一位国内来的女同志想要插队退税,并解释说她是公务人员并手持公务护照。当然她绝对不能代表全体公务人员,但是显然在极少数公务员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权思想。在规则社会则没有特权,任何人在规则之下都是平等的。成熟的制度模式使德国成为一个我们眼里的发达国家,一个规则的社会。从规则社会中得到好处的是所有公民而不是个别人。德国人已经享受到规则社会带来的巨大好处,因此十分痛恨那些破坏规则的人,一旦有人不遵守既定规则,小到乱扔垃圾,大到违法犯罪,经常会有人主动去批评和制止。明确的制度规则为包括执政者和普通民众在内的所有人提供了确定的社会地位、角色和行为模式,使人们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避免了个人与社会出现的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规则还以明确的方式调适了人际关系,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正常功能,清除了社会运行的障碍,建立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实质上也就是实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社会”的两个要素:法律获得了普遍的遵从,获得普遍遵从的法律是良法。这种以法治规范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再通过不断积累、沉淀、继承与扬弃,使之世代沿袭与发展,并在空间上得到进一步普及,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人们的信仰和习惯。
素质差异主要原因不是经济水平和发展速度,更不是人种的不同,只是他们较早地认识了民主与宪政带来的好处,并采纳了适合本国实际的民主宪政模式,通过日积月累,从而将人逐渐引导、规范、塑造成了“好人”。可以说,是民主与宪政培育了优良的人性和民族。
(2012年第 3期《法学家茶座》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