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难是各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无法回避的问题。相对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所面临的渠道较少、方式较单一等情况,海外一些国家文创产业融资在政策及方法上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海外文创产业融资渠道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准政府组织资助、基金会资助、财团投资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完善的融资体制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保障。
在英国,公共文化事业主要采用政府拨款的形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欧盟拨款和国家彩票收入等,并对文创产业的不同领域实行税收优惠、差别税率、出口退税等政策。
海外文创产业融资渠道多种多样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遗产部下属的加拿大影视基金会专门设立了加拿大新媒体基金,目前该基金规模已达1400万加元。除通过半官方机构寻求资金支持外,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当地的电视机构也通过预购播映权等方式,将资金先期投入动画制作等文化产业中。
在美国,文化产业主要采取多元化的混合资助方式,将政府支持与社会资金、产业资金相融合,政府支持主要针对公益性文化领域。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SBA)是政府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保证和资金支持机构,扶持对象限于年销售额在100万美元以下,或员工小于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
SBA所提供的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中小企业贷款保证。只要中小企业符合SBA贷款保证要求和条件,便可申请融资保证,由SBA的合作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为企业提供所需贷款。这种融资保证方式不仅使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而且也降低了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呆坏账风险。
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SBIC)是由SBA核准授权而成立的、介于政府和民间之间性质的非国有投资公司,目的是对小型新兴企业进行投资或融资。SBIC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时间较长,通常为7到10年,其资金主要由私人、政府以及通过由SBA担保发行的债券和参与型证券在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三部分组成。
为了弥补私营金融机构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支持的不足,很多国家创立了专门的机构协助文创企业完成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一起资助文创产业发展。
1989年,韩国设立了科技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KOTEC),KOTEC为以无形资产做抵押而发行的抵押债权证券提供信用保证,在韩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KOTEC制定了“技术评估担保计划”来培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它对申请人的技术和市场能力进行评估,对担保金额的确定主要基于完成申请人的技术项目所需的资金,而非基于以往的经营业绩。
此外,KOTEC还设计了一个信用评级系统,从AAA到D共10个等级,技术评估中心根据评估结论为申请者颁发技术评估证书。KOTEC鼓励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对证书持有人提供贷款或投资,如果基于证书提供了贷款或投资而遭受损失,KOTEC还会就一定比例的损失给与补偿。
1990年,日本鼓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政府出资500亿日元,民间赞助112亿日元)成立“振兴文化艺术基金”和“企业艺术文化后援协议会”,补贴文化企业。此外,大型企业赞助也是日本文化产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日本很多大型文化活动依赖于企业的资金赞助,如“丰田杯”足球赛、中日围棋擂台赛、世界围棋超霸赛等,都成为这些财团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文化产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是银行贷款,但文化企业直接从银行贷款融资面临很多困难,海外不少国家为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制定了相关政策,以便于他们顺利申请银行贷款。
1981年,英国政府开始实施贷款担保计划,以鼓励银行为中小型企业提供长期优惠贷款。贷款上限为1万英镑,偿还期限为2至7年,贷款利息利率低于金融市场利率,余额由政府补贴。
通过这一政策,英国文创产业吸引了广泛的外来资本投资,积累了大量发展基金,也间接降低了创意产业的高风险。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类似计划,增强银行与文创产业的支持力度。
除了政府担保之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欧美也较为多见。在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现代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一项基本业务。借款企业将其所有的计算机软件、注册商标、电影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银行在评估其价值后决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间,担保品权利证书寄存在信托银行或律师处保管,避免被盗用或重复质押。
与传统借贷业务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加重视作为出质标的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通过评估和审查来控制相应的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只承认那些已产出经济效益并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在重视对借款人信用审查的同时,强调对出质知识产权本身的评估和筛选。
在欧美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条款详细,规范严谨,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如被许可人必须将该出质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专利许可实施费、版权许可使用费等)直接打到银行或贷款方指定的账户上,由银行或贷款公司先截留约20%的许可收益,再把剩下的资金转到出质人的账户,80%许可收益的回归,也可以充足企业的流动资金,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
在我国,“文化银行”的概念尚在探索中,但在一些海外国家,“文化银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推动文创投资的重要方式。另外,很多私募基金也参与到文化产业的投资中,丰富了文化企业的融资途径。
我国的文化产业细分领域已经具备产业化、市场化条件,金融介入的时机基本成熟,国家应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创建“文化银行”的商业模式。
“文化银行”概念在海外已很常见。日本就专门组建了推动文创产业投资的银行。前“日本开发银行”“北海道东北开发金库”“地区振兴整备公团”和“环境事业团”所开设的融资业务被合并重组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
银行对文创企业增加研究设备、企业研发与新技术的引进等经济活动给予长期低息贷款,并成立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申请者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向该机构申请债务保证,从而顺利从金融机构融资或发行公司债。据了解,该机构成立初期的保证金额就达到841亿日元,资金规模达1.1万亿日元。
日本有文化银行,美国则有投资文创产业的私募基金。通过与基金的合作,美国文化产业获得了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金融创新也为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2004年,华尔街的私募基金采用电影投资基金模式进入电影投资业,另外,还有很多文化项目通过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优先级债务贷款和发AAA级债券的方式吸引投资。
美国好莱坞聚集了最具代表性的电影投资基金。20世纪70年代,好莱坞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从1995年开始,组合投资理念被引入电影领域,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基金,通常会分散投入到20至25部电影中,既可规避风险,又可保证一定比例的回报。
好莱坞的电影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往往具有相当丰富的电影从业经验,同时又具有一定背景,不同于投资单个电影的游资,他们会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以避免资金滥用。2004年开始,投资电影的基金规模日益庞大,美林、高盛等投资银行开始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电影投资。
据了解,目前美国的六大电影公司,每个公司背后都有基金支持,其电影制作费中50%来自电影基金,平均达到25亿美元至40亿美元。如耗资5亿美元的大制作影片《阿凡达》,就是通过私募基金吸引投资的,两家电影基金公司承担了该片60%的投资。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