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文化创意企业上市案例共有5起,与2009年持平。大批刚刚改制完成的出版、报业、文艺院团等国有文化企业纷纷筹划上市。与此同时,民营文化企业也在积极争取进入资本市场。文化企业在筹备上市过程中,亟须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一些企业因为税务处理不好,影响了上市进程;还有一些企业上市前的重组活动没能享用特殊税务处理,导致税务成本大大增加。2012年下半年,我国10省市将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税改带来的潜在纳税风险更需防范。
主要纳税调整风险
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由国有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出版、报业等文化企业,按规定改制之前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诸多税种,但由于财务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简陋,通常存在少纳税款等纳税申报错误。一般而言,以前年度税款的未缴、少缴或缓缴,一些减免税的取得和批准不规范,都会带来遗留税务问题。在实务中,监管层对IPO(首次公开募股) 上市税务问题高度重视。企业出现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若对其置之不理,或因为时间仓促考虑不周而没有选择最恰当的解决方案,结果可能付出更高的税务成本,甚至影响上市进程。
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相同规定。何为税收优惠依赖,以创业板上市为例,最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下一年度存在被终止的情形;三是最近一年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30%。文化企业上市被认定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特殊税务处理被否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而被视为一般性重组,产生补缴税款的法律后果。
“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今年底,国家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文化企业将按国家规定进行税制改革。原有的无偿提供劳务在“营改增”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否则会有纳税调整风险;增值税实行严格的以票控税制度,发票管理不规范也会引发纳税调整的风险。
应对纳税调整风险策略
完善财务核算制度
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必须满足财务核算制度完善健全的要求。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需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设置相应的科目、账簿,要建立本企业的财务岗位与分工。大型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岗位,处理企业日常税务事项。“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的依据,必须要合规;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行政及刑事风险需要重点防范。
遗留税务问题要尽早解决
拟上市文化企业遇到税收遗留问题,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在适当的时候,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帮助处理此类问题,分担部分风险。如果是由于税收制度理解偏差、征管力度不强等原因造成的遗留税务问题,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企业补税即可,也不会要求缴纳滞纳金。因此,文化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需要尽早解决。
税收优惠的争取与维持
我国税收优惠主要分为区域性和行业性。对西部地区文化企业,按规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若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核心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6项指标,被认定为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照规定,企业还需要每年向主管部门递交备案材料。此外,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企业应积极争取税收优惠并做好维持工作。
特殊性税务处理 需做好备案工作
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发生在2008年之后的特殊性重组均有义务备案。因此,为避免此项税务风险,对于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特殊性重组,重组方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当事各方仍需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均遵守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