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7日,费加罗报用整整两大版的篇幅报道了法国里昂美术馆历时三年时间,在民间筹集一千七百万欧元巨资,将法国浪漫派时期优秀画家尼古拉·普桑的名作“逃亡埃及”收为馆藏品的重大文化事件。这笔款项甚至对于卢浮宫这样的大型国家博物馆而言,都是一个天文数字,更何况一个地方美术馆。此次收购震动了整个博物馆界。为了不使名画流落海外,法国博物馆界、民间收藏爱好者、普通百姓和企业共同努力,创造了神话。里昂市长举办的一次午餐会上,一举筹得一百万欧元;卢浮宫破例对兄弟馆伸出援手,捐款一百万;法国保险业巨头安盛公司出资二百万,道达尔公司出资二百万…… 2008年2月,这幅“国宝级”珍品终于落户里昂博物馆。
作为法国艺术赞助一大成功案例,这一事件为人们津津乐道,但这一案例的出现绝非偶然,也不会成为偶然。普桑画作一案证实了2003年新版赞助政策的积极效应。参与收购这幅“国宝级”油画捐款的赞助者们都能获得纳税优惠,这是此次筹款成功不可或缺的前提。然而,财务上的实惠并非赞助者的唯一目的或者动机,甘地曾经说过“为了继承我们历史中最优秀最高尚的遗产而骄傲吧”,荣誉感应该是令赞助者们慷慨解囊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参与此次活动而获得的社会效益,是金钱所难以衡量的。
法国现行的文化赞助政策在欧洲邻国中被认为是十分优惠的。除每年向公立博物馆拨款采购艺术品之外,法国政府还鼓励文化机构广开渠道,自寻资金,充实馆藏,同时以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赞助文化事业。
一、赞助政策的制定和不断完善
早在十九世纪,一位法国学者就曾感慨:“一项事业的发展,在英国,离不开勋爵;在美国,定会依靠协会; 而在法国, 政府一定会介入。” 这话言之有理。一百多年来,法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主要靠政府负责推动。政府主导文化事业有积极的一面,但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民间文化赞助体制的发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首任文化部长马尔罗于上世纪60年代初创建了法兰西基金会,一个有政府背景但毕竟独立于政府的文化赞助机构。该基金会的成立,标志着法国将通过减免税收鼓励文化赞助的机制引入国家文化事业发展中。法国现代文化赞助事业从此开始起步。
法国国民议会于1987年7月通过了文化赞助的相关法律,又于1990年通过了关于企业基金会的法律,使鼓励社会赞助文化有了法律依据,从而大大促进了这一事业的发展。然而,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法国当时赞助政策中所规定的对赞助人的优惠幅度太小,且程序复杂,缺乏吸引力。尤其对赞助人和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幅度不高,基金会的权利也缺少清晰度,常常令人费解。因此,法国的文化赞助事业一度缺乏活力,尤其是民间个人赞助更是陷入停滞状态。曾任文化部长,现任凡尔赛宫管理委员会主席的阿亚贡在其文化部长任上,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经不懈努力,促使法国国民议会于2003年8月1日通过了文化赞助法修正案,被称为阿亚贡法。该法案在以下四个方面对文化赞助法做了修改和补充:
1、对各收入阶层的文化赞助人加大减税额度。
个人对文化艺术捐款(物)赞助,可享受减免个人当年所得税额度的66% (某些特殊领域的捐赠减免税比例达75%),此前的法律规定为50%。个人赞助行为所获减税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纯收入的20% (比原先提高10%),额度超出部分可延至今后五年内以同等条件享受减税优惠。例如,收入50000欧元的纳税人向文化机构捐赠200欧元,根据2003年新法,他将获得66%税收减免,相当于少交税132欧元,其实际捐赠金额为68欧元。又如,年收入150000欧元的某企业主捐赠 40000欧元用于创建一个音乐和造型艺术基金会。捐赠金额超过了其年收入的20%,即30000欧元。该企业主当年少缴纳最高额度的66%,即19800欧元,而超出部分10000欧元作为额度在今后5年内享有同等条件的减税优惠。捐赠形式不限,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实物。同样,遗产税也随捐赠财物的多少而获得减免。
2、加倍减免赞助企业的税负。
根据新修订的赞助法,企业赞助公共文化艺术,当年上缴的税收可免去其赞助金额的60%(比未修改前的33.33%高出近一倍),减免的最高额度不超过总营业额的0.5%,超出部分可顺延至今后五年内继续享受减税。这一条对于中小型企业从事文化赞助尤其有利。如某企业出资100000欧元赞助文化事业,其当年应缴税金中可获得减免60000欧元。此外,赞助法修订前,企业只有用于出资购买国宝级艺术品金额的90%被列入减税范围。新法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艺术品投资,其范围扩展至所有流失或进入法国50年以上的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艺术品。以企业赞助资金所购得的艺术品,须陈列在博物馆特设专门展区等苛刻条件,在新法案中也被修订得更为灵活。
3、放宽规定减轻赋税鼓励基金会发展。
原先对公益性基金会的定义过于严格,新的法律对原法关于基金会活动和基金的最低限额等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更为宽松,十分有利于公益性基金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基金会收入的免税额度由原来的15000欧元提高至50000欧元。
4、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和相应的监控程序。
新建立的信息交流机制,使各类型的民间组织,包括基金会、协会等,在财务上能够充分享受赞助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新法还规定设立审计法院对拨款进行监督的机制。
法国总统萨科齐当选后,提出要更彻底地修改现行赞助机制,加大社会赞助文化的力度。就此,2008年4月2日,现任法国文化部长阿尔芭内尔在部长会议上提出“重振法国艺术市场计划”。计划中最令人期待的是对购买艺术品的鼓励政策:凡为购买艺术品而贷款者,银行向其提供零利息贷款。银行因此间接赞助了艺术,其损失则从相关税收政策中得到补偿。此外,企业购买艺术品如果用于公共利益,其享受的免税最高额度由2003年法规定的企业营业额0.5%提升至2%或3%。
二、主要赞助形式
法国社会赞助文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基金会、广告性质的赞助和个人或企业用于公共利益的捐赠。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捐赠的财产进行慈善、公益性质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法国的基金会远落后于盎格鲁-萨克森国家。就数量而言,法国排在丹麦、瑞典、德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芬兰之后,列欧洲第8位。但近20年来,法国基金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2003年阿亚贡法颁布后,仅2007年一年,法兰西基金会名下就创立了77家基金会。在现有的2100家基金会中,21%属于文化艺术领域。法国的基金会大致有下述三种基本形式:
1、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创建的基金会。以其自身基金、所获捐款和其它收入来维持其独立性和日常运作。
2、企业基金会。相对于第一种基金会,企业基金会期限和法律权限都更加有限。企业基金会无权接受捐赠,也不可以向公众募捐。但自2003年起,法律允许其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捐赠。企业基金会约占基金会总数的15%。
3、附属基金会。法国拥有附属基金会的大型基金会组织有十几家,包括法兰西基金会、法兰西学院、文化遗产基金会等等,仅法兰西基金会旗下就有多达600家附属基金会,占法国所有基金会总数的40%。这种形式有利于协调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税收制度的改革是推动基金会发展的一大因素,而文化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明显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慈善和社会公益行动中,才是基金会得以发展的关键。
广告性质的赞助(parrainage)是指企业对一项商业行为的赞助,可以是出借物品、投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演出,因为赞助对象的商业经营性质,在税收上,赞助产生的费用与广告费用同等对待。
企业或个人用于公共利益捐赠财物(mécénat),其动机出于公共利益,因此享受的税收优惠远高于前者。
三、文化赞助涉及领域
对文化事业的赞助涵盖文化遗产、当代艺术、音乐、演出和电影等领域,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对上述不同文化领域的赞助人和赞助企业都有配套鼓励措施。
法国一向以拥有众多文化遗产而骄傲,也以注重保护文化遗产而闻名。对于文化遗产领域的赞助政策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将企业因投资帮助国家或公共机构购买在法国或海外的珍贵艺术品而享受的免税提高到90%。这一政策极具吸引力,实行数月内,便三次得以适用。第二条优惠政策针对为自身购置国宝级珍品(在法国领土内)的企业,可获得40%免税。为推动当代艺术品市场发展,法律允许企业购买在世艺术家的原作而享受一定比例的减税(减税总金额不超过营业额0.5%),所购艺术品必须向公众展示的规定也修订为向客户和员工展示即可,展示时限缩短至5年。音乐领域的相关鼓励政策包括企业购买乐器用于出借给音乐家演奏可获得减免税。此外,任何公共或私人组织对公众的艺术表演(包括艺术节、音乐会、戏剧表演等等),均可享受60%的企业赞助减免税额度。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的改革,完全由国家预算中出资发展文化事业是不现实的。以行政手段指令企事业单位出资办文化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文化发展规律。而一味追求从公益性文化项目中获得经济利益则会使文化产品的导向出现偏差,从而失去公益性质。由国家制定一整套合理可行的文化赞助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出资出力支持文化艺术,同时考虑到赞助者的利益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可谓使文化赞助事业保持恒久健康发展的一剂良方。(20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