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于1997年就开始规范本国互联网产业的有序发展。
2003年1月,新加坡政府把广播管理局、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委员会和新加坡电影委员会三家机构合并,成立了新加坡媒体发展局。该局隶属于新加坡新闻、通讯和艺术部,是新加坡主管媒体行业的政府部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也归此局管辖。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产业的指导和管理,有关新加坡互联网产业发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宗旨
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希望为互联网产业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环境,鼓励产业的蓬勃发展及市民参与,力图把新加坡打造成全球媒体城。
二、支持其产业政策的主要原则
(一)互联网是有着丰富信息、教育和娱乐资源的重要媒介,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全力支持互联网的发展。
(二)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的互联网框架涵盖公共教育、产业自律及最低级别的许可证架构,并以此反映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的社会取向。
(三)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的审查职能只涵盖向公众提供的材料,不包含个人隐私,也不包含互联网商务、电子邮件和网络聊天。
(四)新加坡媒体发展局重点关注针对新加坡的问题,比如与种族和宗教相关的内容。新加坡媒体发展局重点审查可能煽动种族矛盾和宗教仇恨的互联网内容。
(五)新加坡媒体发展局重点关注互联网色情内容的传播,特别是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类似内容,对散布和传播色情内容的网站将予以重点监管。
(六)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希望与市民和从业者有开放的沟通渠道。互联网管理框架是与从业者协商后制定的。鉴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特质,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呼吁业界及市民提供建议,以便对框架进行微调,保证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许可证分级架构
(一)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的互联网规范架构体现在1996年的广播(分级许可证)通知中。
(二)分级许可证包括了对服务供应商及内容提供商两者的要求。这是个自动许可证架构,不需要获得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的批准。
(三)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内容提供商在分级许可证的架构获得许可证。
(四)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定义包括主要功能为互联网“门户”准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从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获得准入并对公众进行再销售的服务销售商。在新加坡,主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是新加坡网络、太平洋互联网和星和互联网。互联网服务经销商包括学校、公共图书馆、网吧和服务提供商,如新加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和全国计算机服务私人有限公司等。除了基于向公众提供临时性的或示范性的准入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需在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注册。
(五)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指网络上的信息提供者,包括网页的作者和编辑、网络出版商及网络服务器管理员。
(六)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不需要在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注册。如网站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政治和宗教事业,此类网站必须提供有关网站的详情,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从事与政治及宗教事业相关的网站,仅用于强调内容提供商必须对其言论负责,这对新加坡这样多种族、多宗教性质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
(七)个人网页不需要许可证,除非此网页是用于商业用途或政治及宗教事业。
(八)提供原始金融信息和新闻的从业者也不需要许可证。
(九)软件开发商不需要许可证。
(十)公司经营的网页需要许可证,且必须遵守《互联网代码条例》。但是公司为其雇员提供互联网接入不用许可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为员工提供的互联网接入。若仅用于内容处理及开发的互联网也不需要许可证。
四、互联网代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
(一)互联网代码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具有攻击性,即色情、暴力和可能破坏新加坡种族与宗教和谐的材料,条例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内容提供商的义务。
(二)代码范围非常宽泛,并未对所有攻击性内容加以具体定义,但说明所有被确认为具有攻击性的材料均在监管之列,无论材料出于何种用途。
五、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义务
(一)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需限制准入被确认为有破坏力的网站并自觉抵制攻击性内容。
(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可以根据其商业利益决定其新闻选择。不要求供应商监视或删除网上发贴,媒体发展局也不监视网友发贴。
(三)新加坡媒体发展局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对新闻提供者进行内容的初步评估。如发现新闻提供者提供了违禁内容,媒体发展局鼓励服务供应商行使其否决权,并指导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不再使用提供违禁内容的新闻提供者。
(四)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尤其是网络作家,应该遵守互联网代码条例。作者在将内容上网前不需要申请媒体发展局的批准,但必须认真判断,确认内容是否违禁。如果对内容没有把握,可向媒体发展局咨询。
(五)网络出版商和服务器管理员不需要监视互联网或预先审查其内容,但对违禁内容应拒绝准入。对内容负主要责任的是作者,而非出版商或服务器管理员。
(六)不以新加坡为主要目标市场的内容服务商不受新陈代谢标准限制,除非其主要业务是在网上散布色情制品。例如,在新加坡的电影网站可以促销和剪辑电影,即使其部分内容不符合新加坡标准。
(七)网站拥有人需对公众可能进入的聊天室发言内容进行审查,媒体发展局对面向公众的讨论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八)对于各网站的聊天室,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需对聊天内容加以管制。出于鼓励自律,内容提供商只能对滥用其平台的用户采取谨慎的行动。
六、关于网站链接
(一)大力鼓励可以提升新加坡及本地用户速度的网站。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应对网站及链接是否包含违禁内容进行初步评估。不追究最终被发现包含违禁内容的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但一旦发现违禁内容后,互联网提供商需要中断相关链接。
(二)搜索引擎不需要预审,可自由登录。
(三)支持和鼓励推动新加坡技术发展的互联网应用。合法的商业行为将得到充分保障,“条例”规定主要是针对传播色情业的非法用户。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新加坡政府很早就对互联网的发展加以规范,一方面强调从业者自律,狠抓源头,促进社会稳定、宗教平等与种族和谐,严防色情业传播;另一方面也较为人性化地规定了从业者的责任,较好地促进了近年来新加坡互联网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