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政治文明的成熟和公民社会的兴起,西方政治学家、公共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以崭新的含义,从而远远超越了其传统意义。
治理理论的界定及社会功能
关于“治理”的界定,学术界有许多解释。美国学者、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该机制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台湾学者王志弘指出,“某种程度上,对‘治理’的定义是个迟来的承认,因为复杂社会体系的整合和社会发展的操控,从来就不是国家责任,而总是涉及各种国家和非国家行动者” 。
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很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它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公共管理的方法,是在对政府、公民社会与市场的反思及西方政府改革的浪潮中产生的。治理理论不单单强调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与合作,更重要的是寻求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互动,寻求一种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达到公共事务得以“善治”的方式。简而言之,治理即是各利益相关方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
从“文化”到“文化治理”
据此,“文化治理”可视为将“文化”理念与“治理”理念相结合,来处理公共文化事务,进行公共文化决策,配置文化资源与权力的过程;同时,“文化治理”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力量博弈形成的一种复杂的“自组织”关系。
“文化治理”理念的形成,与“领域分化”即“文化”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关——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和现代化的全面推进,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的“政教分离”,人类社会分化为政治、经济、文化三大领域。文化,逐渐从一个从属的、不够独立的(往往与政治领域“重合”,并受制于经济领域)领域,分化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
正是这种独立性,使得文化需求、文化权利日益凸显,文化行业得以发展,文化的公共事务日益繁多,对文化领域进行管理成为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需求。
“文化治理”理念的形成也与现代社会文化政治关系的发展及对其认识的深化相关。人类社会的文化与政治之间,一直有着复杂的关系,人们对这一关系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一般而言,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文化既是人类行动与思想的产物,又反过来塑造着人类的行动与思想,而政治则被视为控制人类命运的一种活动。但是,正如很多学者指出的,文化在某种历史条件下,可能陷入一个统治和反抗的过程并成为政治斗争的场域,从而具有了政治的性质和功能,成为一种所谓的“文化的政治”。当代社会,文化与政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一步加强,文化已不只是解决政治争论的一种途径,而经常是政治冲突本身的重要组成,由此形成一种“文化政治”(单世联:《文化、政治与文化政治》)。换言之,从文化政治的角度看,文化可视为一个交错着权力、资源、认同、意义和真理等的争夺场域,“文化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治理”引发革命性转变
“文化治理”理念及其实践,为传统的文化管理和研究带来了革命性的转变,这一转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文化治理”者(政府、其他公共机构)与“文化权利”拥有者(公民社会、个人)形成多元的互动关系,使得文化资源配置、文化权力分配关系日益复杂化,以及文化意义诠释、文化审美观念日益多元化。
二是“文化”与“政治”的复杂关系进一步获得关注,并在文化管理与政策制定过程中,直接影响文化制度的设计、文化体制机制的选择与安排等一系列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文化治理”成为观察和分析当代文化管理与政策发展乃至具体到文化产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一个绝佳视角。
( 作者单位:深圳市特区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