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要“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这是加快国有文化单位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战略部署,文化产业逐步发展壮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随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逐步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2010年与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在创新信贷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扩大直接融资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看,大多国有文化企业对于外部融资具有强烈需求,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文化产业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由于文化企业的资产主要表现为知名度、商誉、知识产权和品牌等无形资产,而国内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评估、保护和流通等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影响了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融资的支持。例如,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偏少,专业人才缺乏,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很难有效评估。再比如,针对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流转变现的服务体系和交易平台不健全,银行质押不能及时变现等。这些都使文化企业面临着无形资产比重大、融资难、自有资金缺乏的发展制约。二是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企业融资的动力不足。由于我国国有文化企业大多是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企业规模整体偏小,融资能力不强,而金融机构缺乏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因此,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内在动力支持文化企业特别是国有文化企业融资。三是为文化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薄弱。国有文化企业大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有限,但能够支持他们融资的信用保险机制作用却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四是多元化的融资市场和风险投资引进平台对国有文化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一,抓紧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发展长效机制。抓紧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多层次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拓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途,允许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加强文化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设立专业担保公司,运用抵押、质押手段,降低贷款风险。发挥保险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文化企业的保险市场。
第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针对国有文化企业的特点,创新信贷模式,改进还款方式,完善文化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机制,发展适应文化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设立专门服务部门,主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开发文化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结算服务。
第三,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多种工具,拓宽融资手段。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鼓励成长性文化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融资。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国有文化企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托管或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方式进行融资。
第四,加快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简化质押程序,降低质押成本,提高质押效率。积极培育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流转市场,为质押知识产权处置变现提供平台。完善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